法律客观: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即有资格申请海外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的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享有居留权,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在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时,须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除提交上述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所需文件外,还须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表》(18岁或以上人士填写ROP143表,18岁以下人士填写ROP144表)。
2、提供下列任何一种证件(正本及影印件):
(1)“香港身份证明书”(简称CI); (2)“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简称BNO); (3)“英国属土公民(香港)护照”(简称BDTC); (4)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证件。
3、如申请人没有上述证件,请提供下列任何一组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件):
(1)出生证明书;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定居的证明文件,例如已签注无条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证件;如只是父亲在香港定居,则需递交父母亲的结婚证书。
(2)在香港曾连续通常居住满七年的证明文件,如就学文件、工作证明、正式收据、银行单据等。
(3)出生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他们何时取得香港居留权的证明文件,如旅行证件;若只是父亲有香港居留权,则需递交父母亲的结婚证书。
4、彩色近照一式两张。
5、如申请人原持有香港身份证(非永久性),应在递交申请时把该身份证交出。
6、身份证申请只可与特区护照申请一并递交,不能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