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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4:15:19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现实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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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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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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