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同时,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