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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发布时间:2023-07-28 11:16:05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假药”概念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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