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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时间:2023-03-13 14:08:21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股票、债券属有价证券。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变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金融舞弊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

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

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消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

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

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

付款、保证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相关法律

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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