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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商行为

发布时间:2023-03-13 14:07:25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的内容

按照各国近代商法的规定,相对商行为主要包括财产租赁、加工承揽、保管运送、出版印刷、居间代理等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02条规定的相对商行为包括:

相对商行为

(1)以租赁的意思,有偿取得或承租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或者以出租其取得物或承租物为目的的行为;

(2)为他人实施的制造或加工行为;

(3)供给电或煤气的行为;

(4)运输行为;

相对商行为

(5)作业或服务的承揽;

(6)出版、印刷或摄影行为;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实施的场所交易;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相对商行为

(9)保险;

(10)寄托的承受;

(11)居间或代办行为;

(12)商行为的代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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