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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13 14:05:37

区分原则是指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的出处

2007年,物权法立法采纳了区分原则,规定于《物权法》第15条。现在,《民法典》第215条继续采纳区分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一,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债权行为,它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理由是原因行为发生时,物的处分行为还不存在,将来有可能不成就,但是无论如何债权意思表示即合同是成立的。

第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而是以该债权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立为标准判断。因此,登记行为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物权的公示要件。合同生效要件取决于《合同法》的规定,登记并不表明合同生效。

第三,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变动的成就只能是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之时。如果合同生效而未发生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则权利人取得的就只是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债权法上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对物的支配权。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建立的法理依据

首先,在合同法上,合同订立之后未履行之前就应该马上生效,而不能等到合同履行时才生效,这就是合同之债的理论;其次,因为合同应该履行不等于合同绝对会履行,因此,不能把合同生效作为物权变动生效的充分根据;最后,因为物权的法律效果和债权本质不同,因此应该在合同之外为物权变动重新建立符合其权利性质的法律根据。

区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合同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生效,借助于合同债权的约束力保障合同得到履行。

第二,合同成立发生债权,不能把这一债权作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根据,更不能把物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的根据。

第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以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区分原则的价值

区分原则的建立不但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是一条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为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建立科学的规范基础、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区分原则的价值具体如下:

区分原则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作用按照区分原则,在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合同仍旧可能成立生效。在出卖人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就只能有一个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其他的买受人绝对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时,对其他的买受人而言,虽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取得,但是他们仍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他们仍然可以依据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2、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界限、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的作用按照区分原则,即使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如果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则不应认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生效则物权必然发生变动的思想规范现实的交易秩序。因为,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了关于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不是实际的物权变动。合同只有债权法上的约束力,而没有物权法上的约束力。

区分原则的适用和限制性

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凡是以债权法上的行为作为原因的物权变动,必然适用这一原则,因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缘故。

但是,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性:凡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而成立、生效的物权变动,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即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依法理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自然不适用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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