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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发布时间:2023-01-31 08:33:58

审判过程纪录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民事审判中应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

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本人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微机进行庭审记录,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从容、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才能达到从容记录、游刃有余的目的。除使用亚伟速录以外想达到这么快的速度实非易事。所以就需要勤奋努力和刻苦练习。这不仅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可以看到,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和常用的地名等词组。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常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加上反复练习和使用,达到不用思考手就会“情不自禁”地按下去的程度,以提高打字速度。 二、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善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庭前准备阶段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对这部分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的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尤其是灵活利用这些快捷键功能,如CTRL+V,为复制功能),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首先,应当阅读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一下了解。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做到对全案心中有数,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准确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一名书记员常常辅助几名审判员工作,庭前阅卷工作常常没有时间进行,这直接影响了庭审质量和速度。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第一,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4、庭后做好核对笔录工作。一般庭审笔录在庭审后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签字,情况特殊也可代为宣读。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同意后,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五日内来院阅读。经宣读或阅读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没有遗漏、差错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书记员应将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并让要求补正的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否认确已陈述的内容,对此要求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拒绝,但应让他们写清说明;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将情况说明附卷。凡重要的修改和补正都应当经过案件主审人的许可。

三、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书记员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首先,应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司法工作者建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提高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书记员在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这样才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受法官和当事人信赖的书记员。其次,应自觉提高法律素质。作为书记员应自觉学习、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修养,以身边业务骨干为榜样,虚心求教,边干边学,逐步向更深层次的法律领域迈进。再次,应自觉提高文化素质。庭审记录必须忠实于庭审原貌,不允许恣意修饰、人为改变客观真实。但在此前提下也并不完全排除书记员的分析、归纳,做到条理清晰、语言流畅、文意准确、无错字别字。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深厚的文化修养,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迅速的反应能力、牢固的记忆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口语和方言的学习,特别是有些没有相对应汉字的方言,不仅要理解含义,还要掌握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以免在记录时影响速度和准确性。最后,应自觉提高心理素质。心理素质不健全的人,在困难面前往往是畏首畏尾,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作为书记员,要做好本职工作,具备优良的心理素质是十分必要的。第1页 共1页

书记员开庭后从什么时候开始记录,怎么样记录

1.书记员的庭审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和庭后文书制作,三个部分紧紧相连,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质量。

2.书记员从法官宣布法庭规则开始记录的,双方当事人身份调查的时候已经开始记录了,现在的法庭笔录是用电脑打的,最后打印出来庭审笔录。

一、庭审记录必须客观、真实。

实事求是是庭审记录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审判的要求。如果庭审笔录在记录内容上不客观,不能真实反应庭审,庭审笔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必须克服一种错误认识,纠正一种错误的工作习惯。

二、庭审笔录中对庭审程序的记录必须完整。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庭审需要进行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在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基础上,使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功能与意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将庭审所进行的各项程序记录完整,这是保证庭审笔录质量的一个关键内容。

三、庭审记录内容应力求准确。

庭审笔录中很大部分是对庭审各方语言的记录。语言是人思想的表达,文字是语言在庭审笔录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学历、逻辑思维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可能造成误差,而书记员在以文字形式记录语言时,可能再次造成误差。为了避免这种误差,就要求书记员除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理解力以及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再次组织语言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述

书记员如何做好庭审记录工作

庭审笔录是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庭审全貌的再现,是重要的诉讼笔录。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审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明显,因此,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庭审活动记录下来,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个方面。书记员如何做好庭审笔录,在庭审记录过程中体现“公正与效率”的这一法院主题要求,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庭审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是庭审记录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审判的要求。如果庭审笔录在记录内容上不客观,不能真实反应庭审,庭审笔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必须克服一种错误认识,纠正一种错误的工作习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一名业务娴熟的书记员能够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并且能在庭审笔录中主动予以补救和纠正,这种错误的传统认识对书记员客观、真实记录庭审影响较大。还有一种习惯,就是书记员将庭审笔录送交审判员审阅的时候,会按审判人员的要求对笔录进行不符合实际的修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书记员往往会应审判员的要求将证据集中出示、质证在笔录中记录成规范的一证一质。习惯上我们称此为审判员与书记员的“互相配合,相互搭台”,殊不知这样的后果就是用规范、严密的庭审笔录掩盖了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利,长此以往还会造成重笔录轻庭审,与规范庭审、提高庭审质量的要求背道而驰。只有充分尊重庭审事实才能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公正的判决。客观、真实的记录是保证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书记员如何做到笔录的客观、真实,首先需要书记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另外,书记员的单独管理也是保证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不受外界干扰的一个有效方法。

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二、庭审笔录中对庭审程序的记录必须完整。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庭审需要进行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在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基础上,使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功能与意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将庭审所进行的各项程序记录完整,这是保证庭审笔录质量的一个关键内容。书记员应注重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掌握,特别是要对程序法中相关内容有充分地了解。这样才能使庭审笔录中程序完整,重点得以突出。

三、庭审记录内容应力求准确。庭审笔录中很大部分是对庭审各方语言的记录。语言是人思想的表达,文字是语言在庭审笔录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学历、逻辑思维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可能造成误差,而书记员在以文字形式记录语言时,可能再次造成误差。为了避免这种误差,就要求书记员除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理解力以及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再次组织语言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述。在力求准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庭辩论阶段的记录,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往往在辩论阶段表现出更为激烈的抗辩,面对这时的辩论内容多集中在证据证明力与适用法律等关键问题上。各方为支持各自的论点,多使用法学理论中的有关理论语言,还有的是学理方面新的观点和认识。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前沿理论的必要的了解,否则是无法准确记录此内容的。为追求庭审记录的准确,书记员应在平时的工作学习过程中,注意自己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新的司法理念的学习,掌握司法改革的动态。还要注意其他知识的学习,汲取知识面要宽广,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记录内容详实也是一份好的庭审笔录的要求。但是文字记录不可能像录像那样将声、像全部记录下来,但要在笔录中尽可能地最接近的再现、复原庭审原貌,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在记录刑事案件的庭审时,注意记录好被告人的某些状态和庭审中的特殊情景,如遇被告人情绪激动等亦应记入笔录,为将来审判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提供事实依据。

五、制作完成的庭审笔录要格式规范,页面整洁。庭审笔录作为诉讼档案要长期保存,对笔录的外观应有一定要求。现在庭审笔录大部分是打印的,因此,同一个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格式要求、使用字号上要力求统一,这样才能美观。笔录中要尽量避免出现差错。

六、庭审笔录的完成要及时。例如,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就要求在五日内核对,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案件审理效率,大多数情况下对核对笔录的时间要求就更为及时。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路途远,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多,为方便核对笔录,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就要求能当庭完成笔录,并就关键内容进行核对。这对庭审笔录完成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书记员为适应庭审节奏,完成上述要求,记录好庭审笔录的过程中勤思考、找技巧,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推广使用对记好庭审笔录有很大帮助。

1、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机具进行记录。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庭前准备阶段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对这部分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做好准备工作,对案由、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情况要提前了解,要在庭前加强与主审人的沟通,了解主审人对庭审的基本思路与侧重点。这样在记录庭审记录时,就能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准确性。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第一,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七、做好庭审笔录完成后的校对工作,也是做好庭审记录的一个方面。书记员在记录庭审中出现差错或遗漏也是难以避免的,当事人对出现的差错或遗漏,法律赋予有补正权。书记员在完成此项工作时有些问题还应该注意。一是确有差错和遗漏,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应及时补正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二是书记员如实记录了发言情况,当事人在庭后要求修改记录内容或做补充,书记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拒绝当事人的要求,并做好说明工作,且不可为图省事盲目答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修改笔录,殊不知有些修改和补充是足以引起事实的改变的。例如,在记录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以及最后法庭调查阶段均未讲到自己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在核对笔录时确要求在原述时加上自己有此情节的话,按刑诉法有关规定,如在法庭上出现上述情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将要求控方提供相应证据,或建议其补充侦查的。如被告人要求进行修改,而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不掌握这一情况,书记员错误的补正会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带来不利的影响和后果。书记员的记录内容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不符时,不能简单更正,而是应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补记当事人新的意思,并做出必要说明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总之,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书记员应注意法律知识、相关业务的学习,在法庭上做到“手、脑、耳、心”并用,在平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书记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开庭有录音录像记录吗?

法院开庭有录音录像记录。一般情况下录音记录会有的 ,但是庭审过程中,除非法庭允许,当事人绝对不可以对庭审过程,私自录音录像。即便是新闻媒体,也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域录音录像。开庭之前,宣读法庭纪律时,书记员才会特别强调要求关掉手机等通讯工具,开庭时禁止录音录像。

法律分析

开庭时,除自身以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录音录像。庭审过程中,除非法庭允许,绝对不可以对庭审过程,私自录音录像。即便是新闻媒体,也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域录音录像。不让私自录音录像,应该还有一层顾虑:避免随意散布庭审信息,进而导致舆论发酵,影响法院独立判案和法庭权威。大家都知道一个事实,录音录像和书面文字差距很大,它们更容易被任意编辑或修改,假设有心怀不轨者,恶意篡改录音录像,就有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毕竟,这是一个互联网社会,而技术又瞬息万变,一不小心,一切都有可能发生,好的有,坏的也会有。法院确实有办法处理私自录音录像的:

1、肯定是要把手机上的录音录像给删除的了。

2、有的法官有可能还会让你写个悔过书、保证之后不再犯此类错误。

3、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开庭审理是个严肃的事情,所以一定要记住未经法庭许可不能录音录像,更不能将私自录音录像的材料公布在网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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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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