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应当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 ,由犯罪地所在的 人民法院管辖 。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这个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就是说加害人是在什么地方犯罪的,那么什么地方的这个法院呢就有管辖权。那么如果加害人他是在多个地方犯罪,那么多个地方的法院呢都有管辖权。那么这个当事人的户口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这个发现加害人也是有犯罪行为的,那么这个加害人的这个户口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行使管辖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 自诉案件 应如何确定 管辖 法院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 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 裁定驳回起诉 。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