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可以撤诉,但是只有检察院可以撤诉,受害人是不能撤诉的。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法律解析:
需要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度来看。
1、公诉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公诉案件在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可以做出 不起诉决定 。
3、公诉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但是需经法院审查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 公诉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公诉案件可以撤诉,但是不能随意撤诉。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诉案件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而且必须有法定情形才可以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它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可以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的,视为案件从未受理过,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