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如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起书面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