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受伤学校不一定要负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过错,未对学生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伤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