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单独提起的。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行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