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下列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第七、免责事由不同。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第九、责任形式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