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13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