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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09-17 11:39:28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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