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你所说的千分之二就是上述规定所述的按实际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你所说的当地税局规定的千分之四的税,应该是各地自行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全国各地对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很多有要求个人所得税就地缴纳,并规定一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