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结论: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