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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13 16:55:24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对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的限制。《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及后设定的抵押权。但应注意的是,它不得优先于支付工资、抚恤金、征纳税款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出让金。

土地抵押权效力

5.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

6.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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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张军连主编.土地法学 (第二版).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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