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3:29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A、一级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B、二级

C、三级A

D、三级B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湿地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分解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流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第九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第十条 在河流、湿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属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涉及渔业水域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第十二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需要,确定水污染防治任务,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涉及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实行数据共享。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农业、卫生、地质矿产、城建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环境保护部门应推广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市的补充标准;对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市的标准(补充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力。

直接受到水污染危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二章 污染源的管理监督第八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计划,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九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水上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计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和手续。

(三)新建项目只能设一个排污口,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新增排污口。在运河、渠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排污口必须安装排污计量装置。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市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给《三同时合格证》;未取得《三同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准投入运行。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产生水污染物当地又不能解决的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相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备。第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改变的,应当进行变更申报。第十二条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并与主体设备同时维修;需要拆除或闲置不用的,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

对处理特殊水污染物的设施,因企业转产等原因拆除或闲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统筹安排,委托其有偿承担集中处理污水任务。第十三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治理,并按照各自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汇水区的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凡排放重金属废水和难降解有毒有害废水的,必须在源内治理,达标排放。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与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1.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2.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三。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1.现状调查的范围2.现状调查的时期3.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原则与内容4.点污染源的调查5.非点污染源的调查6.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选择原则7.河流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8.河口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9.湖泊(水库)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10.海湾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11.特殊情况要求四。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1.预测的原则。

2.预测时期的划分与预测时段确定的原则3.预测水质参数的筛选4.水体简化要求5.污染源简化要求6.水质数学模式的类型与选用原则7.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式与适用条件8.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9.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10.常用海湾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五。地面书环境影响评价1.评价的原则2所需的资料

温馨提示:
本文【调查范围: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含氮、磷或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由作者 环境评估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