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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3-03 09:52: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A 、环境保护指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B 、环境卫生标准

C 、环境保护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

D 、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之前能倒垃圾却倒了一车垃圾违法吗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0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0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03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04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05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0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0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

导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报告建议国家明确规定“十三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并每年公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绩效评估报告,要求每个城市制定生活垃圾管理规划,每年公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绩效评估报告。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

生活垃圾管理主要通用标准及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该法2004年修订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该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做出了相关规定。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199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该条例主要对“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罚则做出了相关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联合起草,2011年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该意见。

[相关法律条例]:

2017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业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业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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