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向乙水泥厂发函,询问某种型号的水泥的销售价格,乙水泥厂立即将各种型号的水泥价格发函报给了甲施工企业。对前后两封信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两封信函都属于要约
B 、两封信函都属于要约邀请
C 、第一封信函属于要约,第二封信函属于承诺
D 、第一封信函属于要约邀请,第二封信函属于要约
【正确答案:B】
甲给乙发函为邀约邀请。
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此为邀约
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 此为基于乙方邀约的履约行为,发生后,即视为合同成立。
(1)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邀请”。
(2)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
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信件一:“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为要约邀请。
信件二:“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6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为要约。
信件三:“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为新的要约。
信件四:“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6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为要约。
(2)被称为要约邀请 判断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内容不具体(内容中的“价格面议”可知) 2、没有一经受要约人(甲、乙)承诺,要约人(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的要件。而要约的意思表示特征恰恰相反。
(3)分两种情况:
情况1:从问题4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我推知你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如果这样,你们的合同未成立。即便是水泥甲已经积极备货合同依然未成立,因为《合同法》37条中明确表明“对方接受”。该结论由本法33、37条得知。
注意“或者”二字)
情况2:但如果不是以合同书形式或你们在6月10日后已经签订合同成立确认书,且无承诺迟到(本法29条)情况,则合同成立。该部分结论由《合同法》第22、26、28、33得知。
(4)由回答3的情况1知,你们的合同未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因为合同不成立。若是情况2,则有赔偿请求权,因为合同成立。
(5)若不是以签订书面合同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话,该合同成立且生效。因为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其实,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自甲水泥厂在6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作出同意的承诺时起,合同即成立。所以建筑公司于6月16日发出的不购买水泥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法条依据:本法第19条。
(6)合同依然成立。因为该情况属于迟到的承诺且乙厂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法条依据《合同法》29条
附《合同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