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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丙建设施工公司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 )承担。
A 、甲建筑工程公司
B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C 、丙建设施工公司
D 、作业人员
【正确答案:A】
不动产都可以设置地役权。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案例: 某甲 房地产开发 公司拍得某市区河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平房制衣厂,为了该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河畔风景,双方约定:制衣厂在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三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向制衣厂支付20万元。三年后,制衣厂将该 土地使用权转让 给乙公司,乙公司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甲公司得知后,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拒绝,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施工并同时要求制衣厂 承担违约责任 。 判决: 本案中,甲公司与制衣厂之间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所以甲与制衣厂之间设立了地役权,制衣厂违反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与制衣厂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到登记机构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乙公司,作为受让供役地人的乙公司没有义务遵守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可以在不防碍相邻权人的相邻权的情况下任意使用该土地,包括修建高层电梯公寓。所以,本案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以后将会统一评判标准,判决由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的诉讼请求。
关于安全责任协议书范文集锦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安全责任协议书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
工程项目:××××××××
甲 方:×××
乙 方:××××
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责、权、利,确保服务项目能安全优质的按时完成,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 施工,施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影响,如暴风雨、雷电等),施工期顺延。
二、施工地点: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
1、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在进场高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2) 为了防止误登,在禁止或不坚固的结构区域,甲方应在这种结构的适当地点挂上警告牌。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过程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应和义务。
2、 乙方安全措施与责任
(1)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2)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3)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4)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5)在使用吊绳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6)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冬季在低于零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1)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13)乙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乙方负责此项目施工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日期: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2
甲方:郑州豫商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第 项目部 工地
乙方: 班组(个人)建筑施工系体力消耗大,高空危险作业行业,“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宗旨,必须放在首位,时刻不能放松,人道是:隐患等于明火,防范就是救灾。在公开合理,公正严明,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本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定,在施工中加强自身防护,夯实安全意识,划清安全界限,明确经济责任,经甲、乙双方商榷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责任:
1、管理不善,强行安排,步骤紊乱,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的。
2、所提供的机械设备陈旧,运作失常,造成安全事故的。
3、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4、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违章指挥。
二、乙方责任: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的。
2、严禁高空落物,坠落一件物品,没有造成后果,每次罚款伍佰元,若因此落物伤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班组(或个人)承担。
3、严禁在外架上堆放材料,若如发现堆放一处,没有造成后果,每次罚款贰佰元,若因堆材料伤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后果的由乙方班组(或个人)全部承担。
4、砼工在浇筑砼时,严禁电线乱拉乱挂,拖在砼内,电机下方应铺设木板,如发现违章作业,每次罚款叁佰元,造成事故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5、外架料台,每次只堆放一吊材料,如有不听指挥、乱堆、多堆材料,因料台堆放材料超载,造成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班组(或个人)承担。
6、酒后上岗,每次罚款叁佰元,造成事故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7、攀爬脚手架、翻越防护栏杆,私自拆除防护栏杆,安全网等每处每次罚款叁佰元,造成事故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8、打架斗殴者,每次每方先罚款20xx.00元,然后根据所调查原因,对责任方进行重罚。
9、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发现偷盗者,不管偷盗多少每次罚款500.00元,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工作时间以外外出,所引起的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
11、生活区及施工现场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造成事故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12、在施工范围内进行高空、外围作业时,施工班组没有按要求进行防护或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或个人负全部责任;在施工中由于自身原因(操作失误、不听劝告等)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费用;(其中:班组之间打群架、电炉取暖、电热快烧水、煤炉取暖、液化气做饭、施工外发生的事故一切由乙方自已负责)。
1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1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附加条款:
甲方:郑州豫商宏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班组第
项目部
工地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双方商定,就乙方承租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订立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本协议为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房屋,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一经发现视租赁合同终止,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房屋只能承租人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将立即视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毁约责任。
3.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简单装修的需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装修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法律责任。
4.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5.租赁房屋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7.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的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用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4
立协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分包形式:清工(自带机械),大型机械甲方提供。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直至施工验收完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须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到指定吸烟场所吸烟;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文明施工,文明作息,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严禁酗酒,打架斗殴,一旦发生我方有权将双方当事人送交当地刑事机关,并一同追究其负责人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清退出场。
4、乙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并对所承包的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所属相关配套组完成的每道工序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合格和无施工隐患后,方能进入本项工作的施工。如达不到施工安全要求,责令所属班组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方能作业。
工地禁用55岁以上及18岁以下民工,严禁有臆病、心脏病、高血压、疾病等进入工地施工,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有自我安全保护能力的安全意识。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必须做到在施工操作前,坚持每天先交底,检查并确保无安全隐患,操作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
乙方施工人员如果在工地上打架斗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归乙方承担,并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5000元,由乙方承担,在工程款内扣除。
加强宿舍管理监督,生活区,宿舍内外禁止赌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宿舍内规范用电禁止私搭乱接,使用电热毯,热水器等一经项目不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对所在班组处以最低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清退出场。造成任何事故均由所在班组承担一切后果。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乙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乙方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用间集中使用,
13、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4、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5、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
16、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项目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xx)和凌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乙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预防煤气区域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为凌钢生产设备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条 协议期限:20xx年3月1日--20xx年xx月31日。
第三条 煤气区域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维修主要指竖炉、高炉、转炉、烧结机煤气设备的维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
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六)维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凌钢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由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乙方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本次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为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的具体人数及姓名。
(三)施工前,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癫痫病等人员高空作业,不许使用未成年工上岗。进入现场必须自行配备和正确穿戴好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需使用甲方或凌钢的机械、电器、起重设备时,必须经甲方或凌钢主管单位同意,方可使用,乙方不得私自使用、操作以上特殊设备;自带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
(五)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项目区域外的场所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相关的安全责任。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打架斗殴、酗酒,严禁酒后上岗。如果遇到雨雪雷电等特殊气候时,野外、高空、外房顶作业,必须停工。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过程中的现场施工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的分析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6
甲方:天能公寓
乙方:
公司为了降低员工生活成本同时解决部分员工子女在本地上学住宿问题,现对入住公寓的夫妻及主任级以上管理干部开放子女借住天能公寓的政策,为维护双方利益及权利,特签订安全协议,在借住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在借住期间,15岁以下儿童须在父母陪同下进出公寓,公寓不承担监管职责;
2. 在借住期间,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注意防盗,若有遗失,公寓负责协助查找,其他事项与公寓无关;
3. 在借住期间,应注意防电,电器设施出现故障及时通知宿舍管理人员报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在借住期间,不得改变宿舍内部电源,防止安全隐患发生;
5. 在借住期间,应注意防火,在宿舍里不得使用明火,不得躺在床上吸烟,不得使用煤气等明火烧煮用具;
6. 在借住期间,应注意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7. 在借住期间,15岁以下儿童不得单人乘坐电梯,必须有父母陪同;
8. 在借住期间,不得将防盗网小窗打开,父母必须做好防范措施;
9. 在借住期间,不得到顶楼、配电房、泵房、消防水池、开水房、楼梯等具有危险性的地方玩耍;
10.在借住期间,不得到施工中的工地玩耍;
11.在借住期间,借住人员不得单独到开水间打水,如因意外烫伤等原因公司概不负责。
12.在借住期间,不得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做饭或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等;
13.在借住期间,不得于其他人员发生矛盾、口角;
14.在借住期间必须服从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借住人员公寓有权取消其借住资格;
15.在借住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公寓无关,借住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与公司发生纠纷。
注:本协议由借住人员父母代签。
甲方:天能公寓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8日,昌河物业公司(甲方)与王光金(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甲方在沙河基地有地一幅与乙方合作修建厂房及配套宿舍;甲方提供沙河建工村内一排洪沟约1000平方米场地修建简易厂房及配套用房,乙方出资共同合作修建单层厂房二栋,面积约763平方米,二层单身公寓一栋约280平方米;根据沙河建工村用地规定,合作期首期为五年半,即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首期届满后,如政府不征用此地,双方继续合同;在首期合作期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30%归甲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的70%归乙方使用;首期届满后,如政府不征用此地,甲、乙双方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甲、乙方分别拥有房屋建筑面积40%和60%的使用权;及其他内容。
2009年6月12日,昌河物业公司(甲方)与川金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经测量,甲、乙双方合作建房的房屋共2栋,一栋单身宿舍楼建筑面积392.81平方米,一栋为仓库建筑面积253平方米,2栋总建筑面积为645.81平方米;重新分配日期为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协议重新分配后,甲方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40%使用权(258.32平方米),乙方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60%使用权(387.48平方米);及其他内容。昌河物业公司对该补充协议不予认可,认为昌河物业公司并未签订过该协议,但表示不申请对该协议中昌河物业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
原审庭审中,为证明昌河物业公司拥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昌河物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8年4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南山、沙河建工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同意收回沙河建工村用地,南山建工村用地作为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规划建设;同意将南山建工村现有用地挂牌出让等。
2、2009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南山建工村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同意南山建工村改造项目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请市规划国土委将项目用地办理到市住房建设局名下,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代建工作;建成后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定向对南山、沙河建工村的施工企业销售,销售时需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参照地价的23%收取土地开发费;市住房建设局在该项目定向销售时,应综合考虑沙河、南山建工村现有29家施工企业的规模、贡献、拆迁面积、土地面积、代建资金投资比例等各方面的因素,届时房屋产权归企业集体所有,不得分割转让,拥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施工企业退出深圳,其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按销售价折旧后收购等。
3、《关于设立深圳市建工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协议书》,内容为:各股东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建工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改造开发深圳市南山建工村项目,根据政府住房分配方案按开发成本销售给各股东;公司股东共29个,其中昌河物业公司出资260万元等。
4、2009年4月1日、2009年4月28日昌河物业公司与深圳建筑业协会分别签订的《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公司南山建工村生产生活基地一期现状确认书》、《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公司南山建工村生产生活基地二期现状确认书》、《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公司沙河建工村生产生活基地现状确认书》。
5、2013年7月22日,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南山建工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对账确认表》。
6、《一期房屋抽签分配确认表》,载明昌河物业公司分配的房屋为:住宅4栋2-4层面积1385.76平方米,10栋15-18层面积2083平方米,6栋8层1、2、5、6房面积306平方米,单身公寓1层10、12-17、19、21-62房面积1991.37平方米,15A1房面积39.69平方米;共计抽签面积为5805.82平方米。
7、《南山建工村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一期房屋钥匙移交确认表》,以证明分配给昌河物业公司的房屋已由施工单位移交给昌河物业公司。王光金和川金公司对该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昌河物业公司表示,由于昌河物业公司的特殊资格,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综合昌河物业公司等29家施工企业的规模、贡献、开发土地面积、拆迁面积、待建资金的启动等情况,昌河物业公司获得分配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共计105套房的资格,具备该资格后昌河物业公司与29家施工企业共同组建了南山建工开发公司,昌河物业公司系该建工开发公司的股东,现涉案房产已分配给昌河物业公司,昌河物业公司也已于2013年8月实际领取了涉案房产的钥匙。
原审庭审中,昌河物业公司表示王光金和川金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自行破锁进入涉案房产;王光金和川金公司表示其于2014年11月开始进入涉案房产。为证明王光金和川金公司占有涉案房产有合法依据,王光金和川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4年5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7号线西西区间下穿平丽花园4栋商铺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关于安托山停车场开发用地内尚未拆除的建筑,涉及昌河公司和川金公司的纠纷,请市住房建设局支持、配合南山区政府和建筑业协会,在纠纷未解决前,暂停办理昌河公司在新安置地南山建工村的房屋分配、产权登记等一切手续,建筑业协会负责督促川金公司立即拆除所属建筑物。”
2、2014年7月29日原、王光金和川金公司及深圳建筑业协会参加的《关于沙河建工村合作建房分配房屋会议纪要》。
3、2014年10月22日《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纪要》,内容为:本次会议主要就昌河物业公司与王光金(川金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及其后的补充协议,多次与王光金(川金公司)协商,达成如下意见;为积极配合政府工程,昌河物业公司股东愿意作出最大让利,按照南山建工村一期保障性住房资金暂定成本每平方米6426元单价计算,同意分配给王光金(川金公司)7间单身公寓;因投资款已经由昌河物业公司垫付,王光金(川金公司)应付清购房资金和同期资金成本,最终款项按照一期竣工决算价格多退少补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昌河物业公司以王光金和川金公司无权占有涉案房产为由,要求王光金和川金公司归还涉案房产、排除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昌河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对涉案房产的占有有合法依据,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即昌河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昌河物业公司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王光金和川金公司占有涉案房产虽也无合法依据,但因昌河物业公司并非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其无权要求王光金和川金公司返还涉案房产并赔偿其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于昌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除实体权利人外,占有人也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虽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对涉案房产的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被上诉人川金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涉案房产,侵害了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的占有权,因此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川金公司返还原物,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被上诉人王光金为被上诉人川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光金个人侵占了涉案房产,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川金公司承担,因此,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诉请王光金承担返还原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依据上诉人提交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南山建工村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一期)租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涉案房产为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未领取购房补贴或非正在领取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的职工,并须将承租职工名单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由于对承租人的限制,涉案房屋并不能随意出租,而且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分配给职工承租,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因此,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川金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小区13栋一楼的8间房(房号分别为13栋155号至162号),将该8间房屋返还给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
三、驳回上诉人昌河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申请再审】
川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川金公司与昌河公司于2003年4月8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30%归昌河公司使用,70%归川金公司使用,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后于2009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重新分配物业,川金公司拥有房屋建筑面积60%的使用权。而后,昌河公司擅自接受了属于川金公司回迁安置物业,川金公司多次与其联系,但均无果。在多次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川金公司根据私力救济的原则,占有使用了本应享有的回迁安置权利的8间涉案房屋,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455.6平方米的分配建筑面积。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昌河公司享有涉案房屋的占有权,严重损害了川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昌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昌河公司承担。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
本案系排除妨碍纠纷,争议焦点为川金公司应否向昌河公司返还涉案8间房屋。本案中,昌河公司虽未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昌河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而川金公司在未提供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涉案房产,侵害了昌河公司的权利,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判决川金公司向昌河公司返还涉案8间房屋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院裁定】
驳回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1、合作建房中,虽未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人,作为实体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要求出资方返还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占有存在分配争议的回迁房;
2、合作建房被拆迁,土地提供方合法占有回迁房后,出资方欲以私力救济的原则占有存在分配争议的回迁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