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后觉得不妥,又向乙发出了一个通知,通知中说明前一个要约中的内容无效,则( )。
A 、后一个通知的行为属于要约撤回
B 、后一个通知的行为属于要约撤销
C 、后一个通知有效的条件是不迟于前一个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D 、后一个通知有效的条件是不迟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正确答案:D】
该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若你方在15日内未做任何表示,即视为承诺”,当乙方未向甲方通知接受甲方的要约全部内容时,一是,不属于通知形式;二是,也不符合根据交易习惯的范畴,未作任何表示不能成为交易习惯;三是,因要约中并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而未做任何表示则也不属于通过行为来表示。故甲方不能强加乙方的承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是,发出的是撤回,但是不发生撤回的效力,的确应视为发生撤销的效力。
不是不起作用,只是不能发生撤回的法律后果而已。
甲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很明显,就是尽可能消灭要约的效力,因此,没撤回成功,只要符合撤销的要件,那么应视为撤销了要约,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社、他利益,一般是可以这样变通的理解的,归根到底的法理根据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请具体说明是什么情况!
1、甲向乙方电传条件具体确定,系有效要约且系附期限要约,期限之前乙方进行承诺,合同成立。
2、乙方电传回复暂无资金,系答复不属承诺,未更换条件也不属于新要约。
3、乙方再发电传给甲,系承诺,承诺到达甲方时合同成立。
4、4月26日甲通知乙收货付款,系合司成立后甲履约行为,该发货义务履行后甲方就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构成合同违约。
结论,乙方需按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支付相应货款!
补充说明: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本案例中,乙方仅回复“暂无资金”,不等于拒绝要约,后来电传“资金到位”更说明乙方无拒绝要约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