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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施工单位甲向水泥厂乙购买水泥,乙因生产能力所限无法按时供货,便将该笔业务部分转让给另一厂家丙,约定届时一起向甲供货和收款,并将此事通知了甲,但甲未置可否。最终,因丙提供的水泥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质量事
施工单位甲向水泥厂乙购买水泥,乙因生产能力所限无法按时供货,便将该笔业务部分转让给另一厂家丙,约定届时一起向甲供货和收款,并将此事通知了甲,但甲未置可否。最终,因丙提供的水泥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质量事故。则( )。
A 、甲有权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
B 、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但只能要求丙赔偿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D 、甲只能要求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
(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致通过的情况,擅自转让合同给丁公司。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该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甲将乙的合同转让给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时地通知乙,致使甲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约定无法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须经第三方同意,且及时告知对方转让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乙将2万元的债券转让给了丙且通知了甲,债权转让实现。因此,甲有向乙偿还剩下3万元款项的义务,乙对甲享有3万元的债权;而甲也有向丙偿还2万元的义务,丙享有这2万元的债权。因此,可以说乙、丙都是债权人。
另外,你提到的理解也是对的。可能只是题目说的不严谨吧,严格来说:甲也是债权人,是货物给付这一行为的债权人,因为他享有向乙要求供应水泥的权利,但不是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正如你所说,买卖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 没问题。
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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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
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
10
吨,
双方约
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
12
吨,甲厂提货员也
未发觉。
在返回甲厂途中。
汽车翻入河中,
水泥全部灭失,
甲厂应向乙厂支付
(
)
吨水泥的价款。
A
.
12
吨
B
.
10
吨
C
.
6
吨
D
.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