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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某建设工程总造价为3 500万元。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延误工期一日,施工单位应支付建设单位违约金10万元。后工程因多种原因共延误120天,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某建设工程总造价为3 500万元。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延误工期一日,施工单位应支付建设单位违约金10万元。后工程因多种原因共延误120天,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施工方只能按照约定支付1 200万元违约金
B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C 、施工方可以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主张无效
D 、施工单位可以合同未履行备案手续为由主张无效
【正确答案:B】
2、二次搬运费;
3、夜间施工费是不是必须给施工单位,依据是什么
一、上述措施费并不是必须要给施工单位的,这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1、冬雨季施工费:假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施工季节不在冬季或雨季,那这项费用是不能给的,反之,你应该给施工单位;
2、二次搬运费:如果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的搬运距离达到了二次搬运的距离要求,那这项费用应该给施工单位,否则不应该给。不同的地区对二次搬运的距离界定略有不同,参照的标准是工程所在地的规定。
3、夜间施工费:如果合同约定的是正常工期,即不必进行夜间施工便可完成,那不应该给施工单位,否则你得给人家。
二、但是,在界定上述事情的过程中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合同对该项措施费已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即使不合理你也必须执行;
2、假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应该双方进行协商,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据实计取;
3、如果是甲方增加工作量或产生变更等甲方原因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如何处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该由甲方承担,除非乙方自愿承担;
4、如果是乙方的责任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如何处理同样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除非甲方自愿承担;
5、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同理也是先要看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应该由乙方承担。
由此可见,处理的依据首先是合同,其次是双方协商,再次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一些给定俗成的处理,如果仍未达到一致,那只有仲裁或诉求法律了。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
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
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能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可否相互冲抵或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何时起计算?
3. 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施工方可予何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要点
1. 施工方实际延长工期239天,发包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因此,施工方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综合双方均存在违约等案情,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对施工方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及发包方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2. 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从双方履行情形看,双方均未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因此,按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处理,应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
3.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噪音费用由承包人预交、由发包人承担,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的返还时间,故施工方可以随时要求发包方返还。
裁判理由
一、关于七建公司应否按每天2000元标准向恒正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
原审查明,案涉工程自2010年1月10日开工至2012年3月6日竣工,实际施工工期为786天,扣减双方约定的工期490天及恒正公司同意顺延的工期57天,实际延长工期239天。原审另查明,恒正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因此,原审认为七建公司延误工期与恒正公司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一定关系,原审综合双方均存在违约等案情,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对七建公司主张的拨款滞后违约金455690元及恒正公司反诉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592000元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基于本案已查明恒正公司存在逾期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而另案(立盛建筑公司主张怡秀园小区2、3、4号楼工程款案件)并未认定此事实,故两案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认定系依据不同事实所作出,恒正公司主张“同案不同判”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恒正公司应否自本案诉讼之日起向七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为形象进度,应拨款时间、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从双方履行情形看,双方均未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因此,原审按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处理,认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于法有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