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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长期停工,施工方只好将设备撤场,作业人员同时也转场施工,此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由( )负责。

发布时间:2023-02-24 06:52:31

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长期停工,施工方只好将设备撤场,作业人员同时也转场施工,此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由( )负责。

A 、发包人

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长期停工,施工方只好将设备撤场,作业人员同时也转场施工,此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由( )负责。

B 、施工方

C 、发包人和施工方共同

D 、监理方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如何处理

承包商在行使停工权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三点:第一:适度的把握,就是说,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要达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如果发包方只是偶尔程度较轻的延误支付,尚不足以影响施工进程,承包商就进行停工,其顺延工期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主张:第二:承包商因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而放慢工程速度甚至停工时,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操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当然有权停工。而且,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的工期则作相应顺延。国内的施工合同范本第26.4条也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包含两种:

一是工期顺延,工期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二是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很多承包商因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操作不当,造成应当顺延的工期不能顺延,应当获得的赔偿得不到赔偿。例如,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连续3次未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多次交涉未果,遂下令停工,并口头通知了发包方。一个多月后方才恢复施工。后来,承包人为追讨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则以承包商工期违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认为,工程逾期,是因为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顿造成的,责任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但在举证过程中,承包人连什么时候停工,什么时候复工的证据都提不出来,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工程逾期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当出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当然有权停止施工。但是,要确保停工期间工期顺延,损失得到赔偿,承包商一定要按照程序操作,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在操作方面,注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

2、如发包人逾期未予支付,承包商准备停工,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

3、与此同时,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4、复工时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按照上面的程序操作,如双方发生纠纷,承包商应当顺延的工期以及各项费用的赔偿,如设备租赁费等,也就有据可查,更能得到确认和主张。例如,按照国际通用的FTDIC合同条件,如果业主方没按规定的时间付款,承包商在提前给业主21天的通知后,有权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程进展。也就是说,即使发包方支付违约,承包商也必须按一定期限书面通知对方付款,期满后,才能行使停工的权利,停工造成的拖期才由对方承担,否则,承包商可能承担违约停工的责任。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导读: 李四公司与张三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并就施工工期、工期变化后的变更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李四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暂停累计达十五天,但张三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变更工期,一旦工程确实发生延误,张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情景案例】

2011年4月12日,李四公司(发包人)与张三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美驰二期扩建项目的钢结构、屋面、墙面、门窗等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2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019万元。

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对工期顺延进行约定: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条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情况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视为不需要顺延工期。合同专用条款第19.2条约定: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时,按合同总价的每天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涉案工程于2011年7月15日由监理单位形成开工报告,此后,张三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3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结算工程款时,李四公司要求张三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张三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系李四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所致,不应由张三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长期停工,施工方只好将设备撤场,作业人员同时也转场施工,此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由( )负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是核心条款之一。建设工程的工期代表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根据建筑规模、建筑内容以及工程量等内容合理确定工期。工期过短,施工人日夜赶工,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过长,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人力、物力积压,可能会影响经济效益,所以,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的工期,是合同双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工期后,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也可能发生变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现场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因工程款没有按时到位导致施工材料无法按时进场、因承包人组织人员不力导致施工人手不足、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工期发生变化。而一旦工期发生变化,首先应当确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原因,然后确定由哪一方为此承担责任。这就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以及当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发生时,通过履行什么程序达到延长或者缩短约定工期的目的。实践中,因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还没有达到标准化的程度,每种因素的实际发生时间、程度,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大小,都无法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所以,当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发生时,一般需要履行一个确认程序才能达到改变约定工期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即便没有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工期顺延的确认,也能达到顺延工期的目的。

本案中,张三公司承建李四公司的美驰二期扩建钢结构工程,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120日历天。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实际工期895日历天。张三公司主张,因发包人李四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张三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可以构成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即便工期延误确实是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但根据第13.2款约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情况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视为不需要顺延工期。”张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师提出过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工期不顺延。张三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首先,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确定合理的工期;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当相关因素发生时,才能有效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当合同中约定的影响工期变化的因素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注意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交申请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为不需要顺延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符合合同约定事由的,即便没有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确认,也可以达到顺延工期的目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

一、 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 拖欠工程款 的处理方法 。 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 工程款 。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 律师 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 诉讼 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 欠款 问题。

5、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 而申请发包人 公司破产 ,在 清算 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 公司法 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 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出现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三、 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办法 。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某工程项目由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长期停工,施工方只好将设备撤场,作业人员同时也转场施工,此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由( )负责。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应对办法: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 证据 、找到法律依据。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应对办法: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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