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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布时间:2023-02-24 03:24:56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 、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B 、签订施工合同

C 、进场开工

D 、领取施工许可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 。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 建筑法 》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实践中,常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采购责任,即谁采购、谁负责。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没有设计方案就擅自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后果严重。至于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也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否则很有可能会酿成房倒屋塌的灾难。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责任 能够更有效地保障我国建设工程体系的完善化,同时也能推动其质量的不断优化。当建设单位质量存在有违法行为是,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这也能有效防范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同时也能增强人民对我国建设工程的信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在社会当中,很多人从事一些工程的承包活动,对于工程承包建设的时候,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国家最常见的也就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工程质量,应当遵循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的监督手续。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到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六)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确定监督人员,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第八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过审查;

(四)依法委托监理;

(五)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七)依法进行工程竣工备案。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详细说明和图纸会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工程基础、主体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第十条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项目监理班子的专业配置符合有关规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三)制订完整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五)监理人员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及时纠正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技术员、工长、见证取样员持证上岗;

(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五)及时记载、整理、保存技术内业,保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真实齐全;

(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规定报告。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认真详细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并将整改反馈资料存入监督档案。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擅自将建设工程重要部位隐蔽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对隐蔽部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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