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 )两种。
A 、上部和下部
B 、大部和小部
C 、内部和外部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C】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弥补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实践中只有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才适用联合体共同投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这里的同一专业,指的是和招标项目相关的大专业,举一个实例你就明白了:某以单位对锅炉进行招标,招标要求是具备锅炉生产以及安装两个资质,而锅炉生产厂家只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安装许可证,所以它要投标标需要找另一家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企业,两个联合为一个投标共同体。双方签订投标协议。在这里,同一专业指的是“锅炉”大专业,而锅炉生产和安装则是在“锅炉”这个大专业下的两个小专业,相互结合具备了锅炉安装资质。而对于资质级别不一定相同,投标人完全可以要求较高锅炉生产资质和中等锅炉安装资质,或者相反。 我单位就曾经做过这样的招标,投标人就是两个企业联合投标,招标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