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4 02:43:23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A 、工程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B 、发包人

C 、承包人

D 、业主代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发生工程变更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发生工程变更时,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价格,采用合同中单价或价格的情况(A 直接套用)。

说明理由:

合同原文规定: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你问题的原文已经说明了“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价格”,既然适用,何必再去找麻烦?

另外告诉你一句话,(GF-99-0201)已不再使用,现在使用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场外停电索赔工期还是费用

场外停电既要索赔工期也要索赔费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费用索赔

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失时,现场已完工程、已到场材料的损坏有发包方负责,施工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机械、材料等损失由施工方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现场清理的费用是否发包方负责的,承包方另外要求的赔偿一般是不会获得接纳的,在法律上来讲也是不予支持的。

工期索赔

通常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工期是可以顺延的。另外,具体的情况可能要看相关的承包合同,看看有关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包括的范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不可抗力条款

施工过程保护文物的索赔依据是通用合同还是通用合同里面有规定?还是

【1】施工过程保护文物的索赔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规定的。

【2】建设部分别在1999年和201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在实践中两个文本都在适用。

【3】分别摘录两个版本中规定“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的索赔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9化石、文物: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工程停工后,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 )承担违约责任。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专有条款对保护文物的赔偿有规定的,以专有条款为准。这是合同“约定优先”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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